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 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文件 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师范学院校内全日制在籍本、 专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以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综合表现情况为 考核内容,以量化积分形式体现,量化积分的具体分值由各 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确定,在分别得出德智体美劳五项积 分后求和即为该学生的综合测评总成绩。量化积分计算的时 间单位为一个学期,细项参考《通化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 考核赋分表》。 第四条 德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 20%,从五个方面考核。 (一)思想道德素质与日常行为规范情况(该项占德育 考核的 2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遵守课堂秩序、参加校 园文明建设活动等情况; (二)遵纪守法和奖惩情况(该项占德育考核的 20%)。 具体考核内容包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学生受到学校(学院)表扬和批评情 况; (三)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和社会兼职期间的表现(该项 占德育考核的 2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在团委、学 生会、“一站式”学生社区、学生公寓自管会、社团联合会、 班级或各社团任职及表现情况;参加社会兼职期间表现情况; (四)学生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该项占德育考核的 2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代表班级 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取得荣誉情况;在集体中起到的先 锋模范作用;本学院认定的相关内容; (五)学生在安全意识及相关行为的表现(该项占德育 考核的 2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积极参与安全教育活动, 协助学校或学院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等情况。 “德育积分”=“德育得分”*20/“德育标准值”,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德育得分”为个人上述五项得分总 和,“德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德育得分”的最高值。 第五条 智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 65%,从三个方面考核。 (一)对学生学期内课程学习效果进行考核,即本学期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项占智育考核的 90%,平均学分绩 点折合分最高为 90 分); (二)学生本学期发表学术文章、参加学科类竞赛获奖 情况; (三)学生本学期考取各类职业技能证书情况。其中:(二)(三)两项占智育考核的 10%,两项加分 最高为 10 分,不重复加分。 智育成绩算法具体说明如下: (1)“平均学分绩点标准值”为本学期全班平均学分 绩点的最高值; (2)“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90/“平均学分绩点标准值” ; (3)“智育得分”=“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发 表学术文章等所得分值” ; (4)“智育积分”=“智育得分”*65/“智育标准值”,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智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智育 得分”的最高值; “智育名次”是按“智育积分”的高低进 行排序; (5)有实践课程的学期,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见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应将实践课程成绩计入智育考 核。 第六条 体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 5%,从两方面考核。 (一)对学生身体素质、体质健康情况进行考核,以体 育达标情况为准(该项占体育考核的 50%); (二)对学生本学期日常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比赛活动 等情况进行考核(该项占体育考核的 50%)。 “体育积分”=“体育得分”*5/“体育标准值”,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体育得分”为个人上述两项得分总 和,“体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体育得分”的最高值。第七条 美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 5%,从四个方面考核。 (一)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情况(该项占美育考核的 25%); (二)本学期选修艺术类公选课学习情况,以课程学习 效果及所取得学分为准(该项占美育考核的 25%); (三)本学期参与文化、艺术等竞赛取得成绩情况,按 照国家、省、市、学校、学院组织的文化、艺术竞赛所取得 成绩为准(该项占美育考核的 25%); (四)本学期发表各类文艺类作品情况,即在校内外媒 体公开发表各类文化、艺术、新闻等作品情况(该项占美育 考核的 25%)。 “美育积分”=“美育得分”*5/“美育标准值”,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其中“美育得分”为上述四项得分总和,“美 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美育得分”的最高值。 第八条 劳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 5%,从三个方面考核。 (一)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情况(该项占劳育考核的 4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 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情况; (二)创新就业活动情况和就业情况(该项占劳育考核 的 3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参与校内外各项创新创业活 动取得成绩情况;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活动情况(该项占劳育考核的 3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教室、寝室卫生清扫情况以及 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劳动活动情况。“劳育积分”=“劳育得分”*5/“劳育标准值”,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劳育得分”为上述三项得分总和,“劳 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劳育得分”的最高值。 第九条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项积分总和 即为该学生综合测评总分,并按总分进行降幂排序。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日程,由 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 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以教学班为单位,由辅导员或班主 任负责测评。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 测评小组,具体参与测评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核算, 报送主管领导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结果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学期或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的依据; (二)评定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先进个人的 依据; (三)评定各种奖助学金的依据; (四)学生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解释权归 学生工作部(处)。原《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 考核办法》(院发[2017]86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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