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不仅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团员要成为党的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团组织意见。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培养教育,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规范程序,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推优”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和民主集中的原则,严格按照推优标准来推荐,基层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确保“推优”质量。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六条 凡团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团费的优秀团员。
第七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具体推荐比例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人选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优”对象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智育和综合成绩平均排名应在班级前列,且不能有不及格课程。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推优资格。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后,经组织教育培养满6个月的团员,可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满1年的团员,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且通过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考试、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可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人选。
第十三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 “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团组织可直接向党组织推荐“青马工程”的优秀学员作为“推优”对象进行培养。“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十四条 凡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参加各级(全国、省市及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类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
3.在国家、省市、学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4.在国家、省市、学校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5.在社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带领社团获得各级(全国、省市及全校)优秀社团等荣誉的主要负责人;
6.退役复学大学生;
7.在校院两级担任主要职务的学生干部且表现突出的团员,可单独划拨指数,优先推荐;
8.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疫情防控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团员,可突破条件,火线被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程序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一般按上下学期进行,具体时间和推荐比例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七条 “推优”工作具体步骤:
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
候选人情况;
2.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3.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4.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日常表现及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全班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院(系)团委组织审核;
5.院(系)团委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一步考察,确定推荐名单,并将名单报送校团委备案;
6.组织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登记表》或《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人选登记表》,被推荐人所在团支部、院(系)团委和校团委分别签署意见后按照要求分别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将其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推优”。
第十九条 “推优”对象因学籍异动、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团组织推优登记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的实施情况,积极争取基层党组织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并解决“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人选,要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二十二条 “推优”工作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坚持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原则,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院(系)团委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计划,切实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院(系)团委要根据本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把“推优”工作纳入团支部工作的评估体系,重点做好对团支部书记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规违纪问题,除取消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推优”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青年教职工和校团委批复成立的直属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在共青团通化师范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