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学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根据中央、省委和学校相关纪律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员干部,包括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党总支、支部委员等。
第三条 党员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广大职工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全馆党员干部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支持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发表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二)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
(三)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四)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五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党政联席会议、总支委员会、馆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
(二)未经酝酿、论证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
(三)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四)其他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六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名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接受与体育学院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五)接受下属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六)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买卖住房,动用、借用公款为自己购房、装修住房;
(七)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七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部门)自有资金的管理,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帐号;
(三)指使、强令工作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活动;
(四)擅自或授意他人为自己签发业务活动费用;
(五)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六)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交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滥发补贴奖金等;
(八)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九)除学校规定的岗位津贴以外,擅自给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发放各类津贴和奖金;
(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基建(修缮)、图书、教材、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未按招投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决定有关价格、优惠条件和承包商、供应商等事项;
(十一)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十二)其他违反经济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二)用公款相互走访、购买香烟、高档酒和节礼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三)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四)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
第九条 党员干部应当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兼职、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在校内外企业中兼职。
(二)以单位领导身份参与的有关经济活动中收取酬劳;
(三)以个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其他违反规定兼职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第十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六)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相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默许、纵容、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党员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岗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科研、评优、增资、入学、出国、就业、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五)其他利用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应当认真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准有虚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和收入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三条 体育学院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加强对本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考核、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民主评议等制度,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党员干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细则,同时抓好责任对象的贯彻执行。在民主生活会上,党员干部要按照本细则对本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其作为年度领导干部“三述”的重要内容报告;党员干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细则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及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清退上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