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学院党总支或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原则,按照拟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提醒谈话对象忠诚履职、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岗前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六种类型。
(一)岗前谈话。指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教育,引导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任职谈话。指对新提任或转任的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教育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持续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提醒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帮助其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警示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危害,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错误,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诫勉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检讨,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六)回访谈话。指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帮助谈话对象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提高其思想觉悟,对其思想上心理上的困惑进行疏导,对其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建议及要求,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做好工作的自信心。
第六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时,对任职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班子成员的谈话由主要领导负责;对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对普通党员的谈话由支部书记负责、对普通教工的谈话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约谈。
第八条 廉政谈话遵循以下要求进行:
(一)责任人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廉政谈话。定期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不定期谈话随时进行,一旦发现责任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必须及时约谈。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人在每次谈话前,应了解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个性特点及其他有关情况;谈话后应及时填写廉政谈话记录本,并要求谈话对象核实签字。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当如实回答问题,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避重就轻。
(五)谈话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后,谈话对象要认真总结、对照检查。被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要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接受监督管理;谈话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学院党总支应依纪依规做出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后附:1.廉政谈话提醒工作实施流程图
2.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提醒工作数据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