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充分发挥团属新媒体在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服务共青团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按照校党委宣传部下发《通化师范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属新媒体平台范围为校团委、各基层团委及其指导的团学组织、学生团体等开通运行的网络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微视频、网络视频直播账号、QQ公众平台、数字出版物以及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团属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发布机构必须确保发布内容真实性,并预判发布内容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据本办法制定该机构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对发布内容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校团委对团属新媒体实行审批和年审制度。 各基层团委及其指导的团学组织、学生团体申请新媒体平台账号须经校团委审批,并填写《通化师范学院新建团属新媒体账号申请表》。校团委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在校团委批准登记前,不得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第五条 各基层团委及其指导的团学组织、学生团体等组织在同一类新媒体平台上限开设一个账户。
第六条 各基层团委及其指导的团学组织、学生团体的新媒体平台须有负责账号管理运营的责任人(责任人必须为教师),由责任人组建完整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必须包括账号管理员,账号管理员由责任人兼任)。该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密码、后台管理人员及维护方式等如发生变更,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条 新媒体平台账号主体人必须是相应组织或相应主管领导。相应主管领导在职务变动前,应提前办理主体人变更手续,并向校团委提交情况说明。
第八条 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人不得超过2人,账号、密码仅限发布人掌握。发布人如需变更,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收回账号密码,修改备案后再统一交由新一任信息发布人使用。
第九条 为确保账号及密码安全,不得在感染电脑病毒或网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下登录平台账号。
第十条 各基层团委必须对其指导的团学组织、学生团体的新媒体账号加强监管,对所发布内容实行审批制度,要求信息发布人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团属新媒体发布审批表》(附件2)。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发布,须第一时间删除相应内容,并及时上报责任人或主管领导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如有违反以上管理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对管理运营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内容建设
第十二条 团属新媒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妨碍学校正常工作和教学、生活秩序;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且未经批准不得刊登广告;必须着眼学校发展大局,媒体文章必须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团属新媒体不得刊载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和诽谤他人的;未经核实和当事人授权涉及他人隐私的;校纪、校规禁止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新闻、纪实类稿件虚构、捏造事实的内容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团属新媒体是传播校园文化的重要平台。各基层团委及其指导的团学组织、学生团体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团属新媒体须紧密配合校团委,发挥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团属新媒体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校团委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团属新媒体各平台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团属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各团属新媒体建设管理的各基层团委及其指导的团学组织、学生团体必须按照校团委要求提交年审材料,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行。
第二十条 校团委围绕团属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建设、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运营良好的团属新媒体平台,给予适当表彰。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对内容发布不准确、互动回应不及时、运营管理不规范、长期不维护不更新的团属新媒体平台账号督促其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团属新媒体平台账号,校团委将责令其注销该新媒体平台账号,负责管理该账号的基层团委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注销,并向校团委提交情况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